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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大儿顺产导致臂丛神经损伤

作者:赵振清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1-05-20 11:29 浏览量:640

律师观点分析

律师点评:本案为巨大儿顺产导致的臂丛神经损伤,鉴定后经积极沟通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
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

民事调解书

(2017)鲁0685民初1778号

原告:徐某某,女,2016年11月30日生,汉族,住招远市。

法定代理人:徐文某,男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振清,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招远市人民医院。住所地招远市迎宾路168号。

法定代表人:孙某某,院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某某,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招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等共计634324.43元。2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2016年5月15日,原告之母王某某在招远市中医医院确诊官内早孕,之后按要求分别在招远市中医医院、招远市妇幼保健院、招远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招远市人民医院进行产前B超检查和遗传代谢筛查。上述产前检查均显示官内胎儿一切正常,无先天畸形及其他遗传疾病存在。2016年11月29日10时19分,王某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。2016年11月30日,被告为王某某行会阴侧切后,经阴分娩一女婴,即本案原告,出生时间2016年11月30日11时20分,出生体重4200g,阿氏评分两分钟是2分,后经抢救后阿氏评分8分。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,原告就诊于被告儿科病房,出院时诊断为:新生儿窒息复苏后、新生儿羊水吸入综合征、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、颅内出血、巨大儿、臂丛神经损伤等。2016年12月2日至12月9日,原告就诊于烟台市烟台山医院,出院诊断为:新生儿室息(重度)、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、右侧臂丛神经损伤、新生儿败血症、新生儿颅内出血、头颅血肿、心肌损害、肝功损害、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、糖尿病母婴综合征、巨大儿、动脉导管未闭、右侧肾上腺区占位。2017年3月1日至3月17日,原告就诊于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,并在该院行右臂丛神经探查术、多组神经修复、自体+异体神经移植修复术。出院诊断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(右全)。原告认为,被告工作人员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选择错误的分娩方式、处置肩难产不当,导致原告出生过程中发生臂丛神经损伤(右全)的严重后果,使原告一出生即伤残,被告诊疗行为具有过错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依法判如所请。
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被告招远市人民医院支付给原告徐某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续治疗费、鉴定费等共计35万元,于2018年4月15日前付清。

二、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至此了结,其他互不追究。
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案件受理费10119元,减半收取5059.5元,由原告徐某某负担。

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审判员吴晓慧

二O-八年三月三十日

书记员邵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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